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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建设之基层工会干部

2021-7-1 09:31|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2003| 评论: 0|来自: 湖北工会网

一、工会主席职责

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参加本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单位民主管理;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企业工会主席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二、工会主席配备

《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一般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关待遇。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在待遇方面,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会主席要按同级党政副职选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工会主席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公司制企业工会主席应依法进入董事会。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专职副主席享受单位中层正职以上待遇。基层单位行政应依法保障兼职基层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间及相应待遇。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鄂发〔2015〕4 号)第14条规定,高校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选配,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中层正职配备;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选配工会干部;会员在20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可视情况设专职工会干部。

三、工会主席管理

按照党中央的规定,对担任各级工会领导职务的工会干部实行双重管理的制度。即工会主席由本级党委主管,上级工会协助管理的体制。工会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在企事业单位,由其上级工会协助该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工会领导班子成员。

主管协管双方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考察干部时,主管方要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应积极配合。凡任免调动工会主席,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一般情况下,协管方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复的,可视为同意。基层工会换届时,单位党委(党组)应提前两个月发函征求协管方意见。工会领导干部经履行民主程序任免职后,协管方要将选举结果的批复抄送主管方。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重申了这一原则。根据工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应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的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法》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数通过,不得罢免”。《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上述规定,罢免基层工会主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对工会主席进行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交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经全体会员或者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后,予以撤换或罢免。

基层工会主席因故空缺,应该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补选时要根据本单位工会组织实行的选举方式区别对待。如果实行的是工会主席直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那么补选也应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直接进行;如果原来实行的是工会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或推举)产生的办法,那么补选也应由工会委员会进行,以便做到补选与正式选举的方式、民主程序相适应。要补选的工会领导人也要经过事先的考核、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可以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的办法。补选结果的审批,应按正式选举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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