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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修改重点及前后条款对照

2022-1-18 09:36|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3299| 评论: 0|来自: 随州工会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完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改,修改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此次是继2001年以来的首次实质性修改,重点涉及七个方面、十项主要内容


七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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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突出坚持党的领导。

2. 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3. 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

4. 完善工会基本职责。

5. 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6. 做好与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7. 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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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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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可参考:《工会法修改: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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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必须充分认识、深刻理解此次修改的重大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学习贯彻落实工会法为契机,依法维护好产业工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工会法修改前后条款对照

(注:条文中加粗黑色字体为修改前对应内容,加粗红色字体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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