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
本报讯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收到“走人”通知引发争议。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
王某于2019年1月9日入职某公司,签订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王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王某于1月24日收悉。王某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王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仲裁裁决裁定该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无不当,故该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于该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予以驳回。(法文)
版权所有:随州市总工会 主办单位:随州市总工会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