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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大连11月17日电(记者刘旭)“劳动仲裁和法院都判应给我工伤赔偿,但公司不上诉也不赔偿。”今日,59岁的黑龙江农民工卢景芳告诉《工人日报》记者,他仍未拿到赔偿金。
卢景芳2021年8月到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一工地打工,包工头与他口头约定在工地当力工,每天工资220元。干活不到2个月,卢景芳从2米多的高墙上摔下来,腰部受伤。包工头将他送到大连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腰部压缩性骨折。
卢景芳出院后,找到包工头要求赔偿。包工头认为,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卢景芳缴纳工伤保险,自己光医药费就垫付了5万余元,无力再给任何补偿。
无奈之下,卢景芳找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帮他讨要说法。
卢景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发放记录,想要工伤待遇,很难找到证据。但一个细节引起援助律师的注意。
卢景芳说,包工头带他到大连海港医院做过检查。王金海认为,卢景芳并不在此医院住院,到该医院检查不符合常理,而且该医院是大连市工伤鉴定的定点医院。
于是,王金海来到大连海港医院调查取证,发现工伤鉴定名单中有卢景芳的名字。王金海又到金普新区人社局调查,发现劳务公司还为卢景芳申请过工伤鉴定,工伤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此外,包工头还为卢景芳缴纳了一份团体雇主责任险,申报工伤并鉴定后,可以赔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4月26日,王金海代理卢景芳到金普新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待遇。6月30日,仲裁委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卢景芳系包工头雇佣,并由包工头发工资,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务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务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裁定劳务公司给付卢景芳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08831元。
劳务公司不服,7月29日起诉至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9月20日,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承担卢景芳工伤赔偿的主体责任,应于10日内给付卢景芳217476元。但记者截稿前,劳务公司不上诉也拒不执行判决结果。
王金海表示,该案中,劳务公司与卢景芳虽没有劳动关系,但其应当依照规定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王金海建议,用工方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既能减轻用工主体责任,又能让农民工及时得到工伤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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