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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者凭借工作群讨回自身合法权益

2022-12-9 09:14|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1533| 评论: 0|来自: 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2022年12月09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务工者段某玲没有办理入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上班打卡记录,也没有销售成交记录,但还是讨回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段某玲与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8月,段某玲到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置业顾问一职,底薪每月2000元加提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段某玲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工作期间,段某玲按照公司规定,通过指纹或其他报备方式记录考勤情况,并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每日工作例会、对外销售楼房等工作。

工作四个月后,公司因内部工作调整,口头通知段某玲停止工作。之后,公司未给段某玲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对此,段某玲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认为段某玲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于是,段某玲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玲就职期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给段某玲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手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判决段某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段某玲支付工资6300元、经济补偿金1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8000元。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查明,2018年8月21日,段某玲申请加入了公司的钉钉工作群,2018年12月,段某玲收到公司发放的1700元工资,可以认定段某玲自2018年8月至12月在公司从事置业顾问一职,并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了履职。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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