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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老板竟专招能“重载”司机

2022-12-22 09:09|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1458| 评论: 0|来自: 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2022年12月22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卢越)运输公司老板在招聘驾驶员时明确告知驾驶员需能“重载”(即严重超载),指挥、管理驾驶员多次超载运输,最后酿成重大事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这一案例。

李某于2014年9月成立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担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和负责人。在招聘驾驶员时,李某明确告知对方称公司需要招聘能够“重载”(即严重超载)的驾驶员,并对公司货运车辆进行非法改装以提高承载力。

经营期间,该运输公司车辆曾被运管部门查出多次超载运输,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约谈警告、因超载运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仍然指挥、管理驾驶员继续严重超载,且在部分驾驶员提出少超载一些货物时解聘驾驶员。

2019年10月10日,公司驾驶员王某华、焦某东根据公司安排到码头装载货物。焦某东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核载质量为32吨的重型平板半挂车,装载7轧共重157.985吨的钢卷离开码头。王某华随后驾驶另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核载质量29吨的重型平板半挂车,装载6轧共重160.855吨的钢卷离开码头。两车先后行驶通过某路段上跨桥时,桥面发生侧翻,将桥下道路阻断,导致3人死亡、9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王某华、焦某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李某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酌情从重处罚;焦某东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某华、焦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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