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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无论是因工伤赔偿、补缴社保还是因拖欠工资产生的纠纷,想要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首先就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索赔二倍工资的争议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部分是由于公司与劳动者忘记签订、忘记续签、合同遗失等操作失误引起的。
【案情回顾】
员某凤于2020年11月21日与新疆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随后,员某凤被安排到新疆某镁业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自次月开始为员某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当月工资在次月27—29日足额发放。
2021年4月14日,员某凤提出辞职,7月31日进行了手续移交工作。同年8月,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纠纷。
员某凤向新疆鄯善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终止;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支付员某凤7月工资3560.24元。
员某凤不服仲裁结果,上诉法院。
【庭审过程】
案件在两次庭审中,争议最大的部分是:员某凤要求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
一审过程中,员某凤上诉称“在提供劳动服务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则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移交给了员某凤工作的新疆某镁业公司,后因多次搬迁丢失了劳动合同”。
双方各执一词,一审法院认为,劳动法增设二倍工资惩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该案中,一方面,双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表、劳务派遣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据,可以明确员某凤的工作地点、部门、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另一方面,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在员某凤离职后为其多缴纳一个月社保,用于弥补欠缴的社保,这一行为可见,用人单位并无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并不支持员某凤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公司作为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公司,应当知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公司虽称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其次,从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能印证已具备劳动合同所应必备的条款,不能明确涉案双方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审判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员某凤支付在职期间的二倍工资,即支付34623元。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也明确指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签订劳动合同及合同应必备的条款。
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的黄维升律师提醒,为避免出现本案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多准备一份《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注明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姓名等内容,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分开保管。从而使公司避免因劳动合同遗失而承担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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