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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点
编纂劳动法典应充分立足我国在劳动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宝贵经验,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注重法典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回应时代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报告还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编纂劳动法典是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应加快法典编纂步伐。
编纂劳动法典意义重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法典编纂是立法的一种高级形式,编纂劳动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更好满足劳动者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劳动者获得收入和相关社会保障的重要渠道。编纂劳动法典,更好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益,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基本需要,并不断满足劳动者在平等就业、安全健康、休息休假、民主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更高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现体面劳动。
二是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加强劳动立法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就业促进和反就业歧视制度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就业;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制度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和整体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最低工资、工资保障、按劳分配等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收入,提高收入水平,促进实现共同富裕。
三是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劳动关系治理现代化。劳动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就业政策、贯彻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国家劳动关系治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编纂劳动法典,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系统提升国家劳动关系治理水平,推进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编纂劳动法典应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
我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劳动关系实践丰富。截至2021年末,我国就业人员74652万人,市场主体总数达1.5亿户。长期以来,我国重视劳动立法,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也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编纂劳动法典应充分立足我国在劳动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努力体现中国特色。
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编纂劳动法典应坚持正确方向,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处理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的关系,合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促进企业和劳动者合作共赢。
二是总结中国经验和提供中国方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劳动立法不断完善。当前,我国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为骨干的劳动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编纂劳动法典应以现有劳动法律法规为基础,同时发挥我国地方立法资源丰富的优势,充分总结中央和地方立法的有益经验,促进劳动法治统一。要坚持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工会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一裁二审”等重要制度,努力体现法典的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补齐法律短板。虽然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健全,但目前还难以适应实践需求。突出表现在一些基本规则供给不足,有关工时、工资、休息休假等劳动基准、集体劳动关系立法以及灵活用工的法律调整等方面立法不完备;许多规则的立法位阶过低,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法权威性和公信力不足;立法地方化和碎片化,法制不统一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要加快劳动基准立法,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重要内容纳入劳动法典,提升规则的权威性,充分吸收地方立法有益经验,努力实现法治统一。
编纂劳动法典应回应时代需求、注重立法创新
当前科技发展迅猛,数字经济日新月异,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劳动关系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立法做出回应。不同于工业时代,数字时代的劳动法典必须适应数字经济和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要求,注重法典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努力编纂一部回应时代要求的劳动法典。
一是注重法典内容创新。应深入总结劳动关系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规律,把握劳动关系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创新劳动关系的概念和判定方法,扩大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优化调整方式,进一步提炼劳动法律的基本原则,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适应数字时代要求,加强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关注网络通信等技术在职场中的使用可能带来的劳动者安全健康、休息权等劳动保护问题,不断完善劳动法律的权利体系和权利内容。我国劳动基准立法比较薄弱,应重点完善劳动基准相关内容,工资立法应突出其保障性,工时立法应适应用工多样性的特点,平衡好灵活性和安全性,休假立法应着力提高规则的统一性。
二是努力实现法典形式创新。从编纂方法看,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可主要分为汇编型法典和体系型法典。前者是将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简单汇编,法典内容缺乏体系性;后者则具有内容完备、体系严密、规则统一等特点,法典各编之间存在严谨的逻辑关系,通常采取“总则编—分则编”的体例。我国编纂劳动法典,应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劳动法典编纂的有益经验以及我国编纂民法典的经验。编纂劳动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劳动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应对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应采取包含总则编和分则各编的立法体例,总则主要规定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分则编应根据我国现有劳动法律体系以及劳动法律内部的逻辑结构,设计具体的结构和内容。
三是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贯彻这一精神应通过立法加强保障,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法典保护范围。立法重点是加强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者、远程办公劳动者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护。要创新劳动法调整模式,适应新就业形态用工灵活性的要求,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分类处理,加强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切实维护他们在平等就业、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健康、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的权利,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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