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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马安妮)企业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证据不全面、程序不合法,则会担负赔偿风险。记者日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劳动纠纷中,公司因未提供有效管理制度致败诉。
2020年,吴某进入新疆某劳务公司工作。2021年,吴某向公司请假,公司让其提供工作电脑密码,吴某未提供,并不再提供劳动。而后吴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违法解约赔偿金。劳务公司诉至法院。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吴某请假期工资。关于公司所提出“吴某未交接工作等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赔偿”的观点,由于其未提供有约束力的管理制度,被法院驳回。
同样制定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乌鲁木齐某贸易公司在处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合理有据,避免了经济赔偿。
晋某于2016年和该贸易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021年7月,晋某学习《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并签字确认。2021年8月11日起,晋某未办理请假无故旷工。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并告知如果继续旷工,将解除劳动合同。
事后晋某并未到岗工作。该公司向乌鲁木齐高新区二宫片区管委会工会联合去函,表明“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报上级工会……”9月23日,贸易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与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晋某认为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晋某离开单位并未办理请假手续,属于自行离职,且在单位短信、邮件通知后,晋某仍不到岗,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晋某解除劳动合同,上报联合工会,并通过报纸公告方式进行了合法送达,该行为合法、有效,遂驳回了晋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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