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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育儿嫂,目前在北京工作。去年,通过我所在的家政公司,我来到李女士家里帮助照顾一岁多的孩子。今年春节,我与李女士协商后提前几天就回河南老家过年了。没想到,李女士突然给我打来电话,说家里临时有事,请我大年初三也就是1月24日回北京照料孩子。考虑到孩子实在无人照料,我就答应并提前回京了。
马上快到每月结算工资的时间了,我想问问,作为育儿嫂,初三到初六上班,有加班工资或补助吗?如果选择调休,这几天我还可以拿到加班工资或补助吗?
北京 孟女士
为您释疑
孟女士您好!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其中包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是否有加班费,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
家庭雇佣的家庭保姆(包括育儿嫂在内)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育儿嫂等家庭保姆是否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也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种情况是,雇主将工资付给家政公司,公司再支付给家庭保姆,家庭保姆受家政公司的日常管理,如待岗时也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了工资,家庭保姆与家政公司之间有可能成立劳动关系。另一种情况是,家政公司仅收取中介费,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只是签订了信息服务合同。
在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况下,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是否有加班费或加班补助应当按照育儿嫂与雇主、公司的约定来执行。育儿嫂等家庭保姆可以按照当地行业惯例或双方约定,主张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补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3年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春节放假3天,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涉及到今年春节,如果孟女士与雇主及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初三上班可以按照北京地区的行业惯例或双方约定,主张加班补助。
如果孟女士与家政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安排孟女士初三上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且不可用补休替代;初四、初五和初六可以先给孟女士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斌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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