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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公司也应赔偿

2024-1-11 16:04|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506| 评论: 0

孔某与某汽车配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9日,孔某进入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约定孔某从事材料打磨工作,自孔某上班开始,公司始终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2022年8月31日下午,孔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折弯机将手压伤,后被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区法院及市中院判决予以确认。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据此,孔某向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提出十二项请求: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30899.01元。孔某因与汽车配件公司意见不统一,产生争议。

调处过程

2023年10月7日,曾都区“人社+工会”裁调对接工作室受理了该起案件,调解员先后通过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并到汽车配件公司查询与案件相关监控及相关物证,询问案件当天证人证言等方式详细了解案件来龙去脉。

调处结果

2023年10月24日,孔某与汽车配件公司负责人签订调解协议,除去前期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外,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前再向孔某一次性支付工伤伤残补助金15万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汽车配件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公司系粗加工汽车配件的小微企业,所用工人均为农民工,用工形式系采取提供劳务方式。劳动报酬的也是采取计件支付,故公司与孔某间形成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孔某认为,自己受聘于汽车配件公司从事配件打磨、折弯等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直接通过现金及其个人银行帐户支付,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织部分。因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22年5月1日,孔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至2022年8月31日受伤,公司没有与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孔某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而公司没有为孔某办理工伤保险,则应支付孔某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

(随州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曾都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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