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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4-8-6 09:22|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506| 评论: 0

全市各用人单位:

 

近日,我市持续高温,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有效预防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依法落实高温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规定的标准和形式,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用人单位要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等,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措施。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全市工会启动了“工会送清凉 防暑保安康”活动,工会驿站也将竭诚服务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热可纳凉、渴能饮水、累可歇脚”等贴心服务。让我们共同呵护高温下坚守岗位、辛勤付出的劳动者,合力撑起健康安全“防护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随州市总工会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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