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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民工刘某在随州市“人社+工会”裁调对接工作室的帮助下,成功维权,顺利拿到补偿金。
刘某于2019年9月进城到某美容美发店从事发型师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每月个人业绩的40%提成,并从次月开始固定通过财务会计微信转账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4年7月,刘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于2025年6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将案件委托随州市“人社+工会”裁调对接工作室先行调解。
调解员在仔细查看案卷后迅速展开“背对背”调解工作。美容美发店负责人蔡某辩称,刘某在入职后的次月向美容美发店支付“5%入股款”合计2.5万元,成为股东。双方系合伙关系,其权利义务来源于合伙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刘某每月领取的“工资”实为基于业绩的利润预分配。并且刘某并未接受公司的考勤、制度约束,其所提供劳动的目的在于推动公司发展获得更多利润,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所以美发店不应承担用工责任。
调解员随即联系刘某核实情况,经了解。2019年底美容美发店已全额退还刘某的“入股款”,刘某日常工作是接受蔡某的管理与指挥,在指定岗位完成工作任务,按时上、下班打考勤,按公司要求的服务流程和标准为顾客提供服务,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报酬由公司会计按固定周期支付。
调解员与蔡某反复电话沟通,对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进行了综合普法讲解及风险提示,蔡某终于表示愿意与刘某沟通协商。6月9日,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组织刘某与美容美发店蔡某双方当面协商,双方现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美容美发店现场一次性支付刘某人民币12000元,刘某写下收据,双方握手言和。
市总工会提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层次、多样态的特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鼓励劳动者投资入股或将股权作为福利分配给劳动者的方式,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和劳动者的责任感。但判断其与公司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入股这一事实,需要从多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刘某投资参股后,仍在原岗位继续提供劳动,接受美发店的管理,并以劳动报酬作为其稳定生活来源,刘某对美发店的人身及经济依附属性并未发生实质性转变,不能因其加入“股东群”及交付投资款的行为而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有权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获得相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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