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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指头骨折了不仅没有赔偿,连工钱都要不回!”进城务工人员钱某向工会求助时显得十分无助。在市总工会和人社部门的帮助下,8月下旬,钱某成功拿到5万余元赔偿。
去年7月,钱某经老乡包工头介绍,入职某工程建设公司项目工地任钢筋工,双方约定工资300元/天。不料,钱某在搬运钢筋时脚下打滑,左足第一趾被砸致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6天。
受伤后,建设公司既未安排护理,也拒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伤赔偿。钱某多次讨要无果。建设公司认为钱某是包工头招用,与公司无关;包工头则称其只是代管工人,工程款没结清,没钱支付。几个月来,仅包工头向钱某支付15000元,后续工资和赔偿彻底没了下文。
走投无路的钱某向工会和人社部门求助,并在指导下申请了工伤认定,随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基于上述事实和当事人的申请,市“人社+工会”裁调对接工作室快速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员分别与三方沟通核实情况,梳理争议焦点,厘清法律责任。
建设公司提出已将钢筋劳务外包,钱某由包工头招用、安排工作,平日“有事则做,无事则休”,且钱某住院费、医药费均由包工头支付,公司与钱某无劳动关系。包工头则表示此前支付的15000元是预支款,并非工资,双方不是劳动关系。钱某则坚持要求支付停工留薪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相关费用及拖欠工资。
调解员一方面耐心向建设公司释法,强调即使存在劳务外包,若承包方李某无用工主体资格,公司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打破其“外包即无责”的认知;另一方面引导包工头正视用工和工伤事实,说明拖延协商可能扩大的法律风险,建议积极配合调解以减少损失。同时结合本地工伤赔偿标准与工资支付标准,引导劳动者客观分析诉求合理性,适当调整预期,避免因诉求过高导致调解陷入僵局。
近日,经多轮协商,三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书》,建设公司15日内,一次性支付钱某工伤赔偿、拖欠工资等全部费用,共计5.2万元。
市总工会提醒,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务外包不能成为企业逃避用工责任的借口,即使采用外包模式,若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发包方需对劳动者工伤、欠薪等问题承担法定责任。此外,提醒劳动者务工期间需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工伤认定等证据资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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