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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6-3-17 09: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 评论: 0

全市各用人单位:

近期,全市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意图用商业保险(如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赔付替代工伤保险待遇的错误做法,此类行为不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自身带来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防范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提示如下。

一、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国家建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职工能够依法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伤残补偿和就业安置等法定待遇,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免除或替代。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均需依法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保费,否则涉嫌违法。

二、做好相关保障。用人单位应依法加强劳动保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导致职工无法及时享受待遇的,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以工伤为借口辞退职工。

三、强化监督引导。全市工会要持续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常态化做好政策宣传和用工指导,帮助用人单位树立依法用工意识,指导纠正“商业保险可替代工伤保险”的错误做法。各用人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自查自纠,对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参保补缴;对已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将其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保障,而非替代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提示意见和整改建议,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职工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等违规行为,可通过工会维权热线、线下服务窗口等渠道向工会反映,工会将依法为职工提供维权帮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和职工幸福生活的基础。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职工携手共建规范有序、互利共赢的用工环境。

特此提示。

 

随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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