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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迷雾,让工伤认定回归本质

2022-11-17 09:07|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752| 评论: 0|来自: 工人日报

本报记者 卢越
《工人日报》(2022年11月17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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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工人日报》聚焦当下工伤认定出现的新课题、新挑战推出系列报道。专家表示,在正视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的同时,要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这是当下工伤认定新课题的解题思路。

 

外卖骑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家属认为外卖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诉至法院。11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外卖平台运营方公司、雇佣公司均有过错,判决两家公司赔偿150余万元。

这一案件再次引发社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意外后的赔偿问题的关注。由于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加上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方面存在灵活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伤害要认定工伤面临困难。此外,居家办公、云办公打破了线下坐班的传统时空限制。这些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都给当下工伤认定带来新课题。

多位专家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工伤认定要考虑当下出现的新情况,与此同时,要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这是根本性解题思路。

工伤的认定标准变得不确定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看来,在新就业形态中,工作时间更具弹性,工作任务由员工自主决定,工作地点更加开放,工伤认定的“三工”要素存在灵活性,这导致认定工伤的判断标准变得不确定。

由此还可能带来举证责任的分配调整。“在传统的工伤认定中,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新就业形态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形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可能需要重新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即由劳动者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辅助性的举证责任。”范围说,“此外,工伤认定申请的方式也可能随之改变,要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特点进行调整。”

外卖小哥因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如何证明“上下班途中”?网约车司机的“服务时间”怎么算?货车司机家在车上,活儿在路上,发生伤害咋认定?

“新技术一方面带来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混同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界定的可能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说,“比如,‘小哥’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哪个时间节点算进入工作时间,这些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有所区隔。”

居家办公、云办公等的出现模糊了工作和生活界限,在已有的司法判例中,“家”被认定为“新职场”。“新的办公形式下,还能不能卡在原来的‘三工’要素上?”沈建峰表示,“理论界有一种提法是回归‘因果关系’。即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只要有一定‘工作关系’,并将其具象化,由此可弱化原有的‘三工’认定要素。”

“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控制,原则上是以工作任务为核心元素,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为补充。”范围说,“居家办公、云办公等情况仍然是遵循上述逻辑,以审核工作任务为工伤认定的核心元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事实去认定上述情况。”

确立身份是划分责任的前提

“界定‘三工’只是技术性问题,确认‘关系’才是前提性问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凯强调,“这涉及劳动者基本身份和基本权利的认可问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是自由的,工作地点可以选择,工作内容上可以选择是否接单。关键就在于,只要接单,进入了劳动过程中,就存在从属关系。”常凯指出,“但现在的问题是平台层层转包,否认劳动关系。”

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中,骑手刘某某于2021年5月19日凌晨0时43分至1时16分,接了四单配送任务,第一单配送成功后发病倒在路边。

该案涉及三方被告公司,分别是外卖平台、上海的平台运营方公司,以及与平台运营方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作协议》的江西某信息技术公司。刘某某在外卖平台注册,相关配送业务则由江西某信息技术公司负责。

“多雇主化甚至去雇主化,让劳动者找不到雇主了,而确认劳动者身份是划分责任义务的前提。”常凯说。

全国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新发认为,难点不在于“三工”要素的认定,而在于完善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的构建。

在平台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正在推进。黄新发参加了浙江省人大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调研,他介绍,在浙江,平台企业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路径。黄新发认为,在劳动关系认定不明晰的情况下,该举措是往前迈了一步。

常凯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过程中,增加一类合同形式,即平台雇佣的劳动合同。在尚未修法之前,也可以参照现有法律规定,由平台作为直接雇主或与分包公司作为共同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上述外卖骑手猝死案中,法院判决确认信息技术公司与刘某某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该信息技术公司作为雇主,应当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对此,常凯认为,这具有积极意义。他同时指出,平台用工的性质、特征,以及各方责任等基本问题,尚需进一步厘清。

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才是解题思路

“技术性问题要解决,但重要的是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常凯指出,“在承认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劳动形式变了,但‘劳动’的本质没变。”

在常凯看来,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是当下工伤认定新课题的解题思路。我国劳动法治的发展方向,应该是要扩大而非缩小保护对象。平台劳动者中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理应受到劳动法律的全面保护。

常凯认为,居家办公等情况下的工伤认定新问题同样适用这种思路。

“把在家加班视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实际上并不是扩大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常凯说,“关键在于劳动者能否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

“司法机关要关注到工伤本质性的内容,去解释现行法律中的‘三工’标准,一定程度上能应对当前的变化。”沈建峰表示。

“无论时代怎么变化,只要生产作为社会关系运行的主要一环以及社会价值产生的重要环节,工伤认定及其保障措施最根本的逻辑就是社会风险分担,使得社会生产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范围说,“因此,在新的用工形式下,工伤作为社会风险仍然存在,那就必然要考虑风险的预防和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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