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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过劳死” 单位该赔偿

2023-2-9 09:59|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955| 评论: 0|来自: 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2023年02月09日 06版)

(记者王伟 通讯员顾建兵 朱钰婷)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2022年十大典型案例中,一起因劳动者“过劳死”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引人关注。法院判决指出,劳动者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发生“过劳死”损害时,虽通常无法认定为工伤,但这不能当然排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朱某丙是一家环保装饰材料公司职工。2019年8月1日20时许,朱某丙从公司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次日凌晨被人发现,后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死亡。

2019年9月22日,如皋市(南通下辖县级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针对朱某丙的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朱某丙系因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同时载明“生前工作劳累等情况可以是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2019年12月20日,朱某丙近亲属朱某甲、朱某乙向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21年1月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朱某甲、朱某乙不服该决定,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朱某甲、朱某乙认为,朱某丙在2019年7月连续工作31天,每天均有加班,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系过度劳累死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损失817885.5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甲、朱某乙的诉讼请求。朱某甲、朱某乙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尽管朱某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身疾病,但公司违法用工行为与之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遂撤销原判,改判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29229.5元。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发生“过劳死”损害时,通常无法认定为工伤,但无法认定工伤并不能当然排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过劳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依据过错侵权责任四要件,即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过错予以认定。在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存在基础性疾病,却允许或无视劳动者超时、超强度连续加班时,可认定其具有违法性和过错。

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猝死的直接原因为自身疾病,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的猝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过错大小,合理认定其在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比例。

本案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与“过劳死”之间相当因果关系的证成,解决直接因果关系在“过劳死”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难以发挥作用的司法实践困境,理顺“过劳死”的私力救济渠道。同时,引导用人单位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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