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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条款应推翻 民工权益获保障

2024-1-4 10:03|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3549| 评论: 0

吴某与随州高新区某餐饮单位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 28 日,吴某通过某餐饮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应聘入职,从事厨工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10月4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劳务用工合同。2023年2月10日10时20分许,吴某在后厨进行刨肉作业时,被机器割伤左手大拇指,后被认定工伤,经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为十级伤残。吴某受伤后,应餐饮单位要求2023年5月继续打卡、参与考勤,但餐饮单位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月份的工资且双方就受伤后的工伤赔偿事宜协商多次未果。期间,经过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调处过程

2023年11月17日,“人社+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裁调工作室受理了该起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吴某经济困难,在调解现场情绪激动,调解员安抚吴某情绪后,与餐饮单位进行了协商和交涉。

调处结果

2023年11月17日,随州市“人社+工会”裁调对接工作室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与餐饮单位负责人签订调解协议,用工方支付吴某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工资、工伤等各项待遇5.5万元。其中,2.5万元于2023年11月24日前支付完毕,剩余3万元于2024年1 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例点评

从本案看,职工法治意识的逐渐提高是维权成功的根本保证。吴某提交的证据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告加盖公章的考勤报表、员工证言以及市中心医院患者病情证明单等,能够完整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事实。据此,2023年3月31日,市人社局作出鄂 1200 工伤认定【2023】03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属于工伤范围。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吴某与餐饮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

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划算”的经济账。经查询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未显示吴某参保信息、亦未依法享受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职工发生工伤时,相关赔偿由公司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双方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和“是否构成工伤”。餐饮单位称,吴某出生于1972年10月8日,已过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调解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该规定,吴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餐饮单位工作期间时受伤,属于上述答复意见规定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而餐饮单位与吴某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第三条中约定的“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作工伤对待,不享受工伤待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因此,调解员对劳动领域法律知识的了解也是调解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

(随州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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