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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企业直接手机转账56万元

2024-1-3 15:08|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486| 评论: 0

罗某与某石业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罗某(殁年47岁)经人介绍,到随州市某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业公司”)从事晒板作业,口头约定按每天150元的标准计发报酬,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石业公司投资者都是外地人、为了提高效益,将生产一区承包给高某,由高某招揽本地工人从事生产并发放包括罗某在内的工人劳动报酬,平时工人们称高某为“老板”。生产期间,石业公司为工人配备有安全帽、口罩等防护设备和用品,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定时派人到车间对质量进行把控。

2021年6月23日,罗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当地通村公路行驶时,恰遇吴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倒车,罗某避让过程中摩托车失控发生侧翻,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高某向罗某父母支付了其子工作13天的报酬1950元现金。罗某父母以货车司机吴某及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经一审、二审,随州市中院最终判决,综合事故现场情况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吴某、罗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向罗某父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数十万元。

随后,罗某父母又向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罗某与石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欲要求石业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经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石业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其生产一区系高某个人承包,所需人员由其个人临时雇请并计发劳务费用,雇员来去自由,变动频繁,石业公司对雇员无任何管理毁约机制,所以劳动关系不存在。于是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处过程

2023年3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民事上诉状,在立案前委托随州市“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案前调解。

接案后,调解员胡明水、何雪娟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为提高效率并减轻当事人成本,调解员通过电话反复与双方的委托人(律师)分别进行了沟通,终于在3月31日约到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坐下来面对面协商。

罗某父母委托人胡国民律师表示,罗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所从事工作是石业公司经营范围的组成部分,劳动报酬也是从石业公司营业利润中获得,经过仲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表示罗某父母愿意进行调解,人身损害赔偿加赡养费、抚养费等合计赔偿金额上百万元。考虑到石业公司的诚意,愿意在原来的基础上减少20%。

石业公司委托律师表示,罗某上班时间是不固定的,出事的时候没有证据表明是上下班途中,再者认定劳动关系并不是工伤认定,公司只愿意赔偿对方诉求金额的30%。

双方差距有几十万。互相都不让步,调解员从法理情理以及争议焦点、不利后果等方面多次和双方委托人进行了沟通,希望能换位思考,综合考虑案件争议焦点及不利因素、诉讼成本和自身实际,尽快达到双方满意效果。

调处结果

2023年3月31日,在两位调解员的主导下以56万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公司财务人员现场手机转账到对方银行卡,罗某父母查询到账后出具了收据,随后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案件尘埃落定。

案例点评

从该案可以看出,少数行业、企业还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劳资双方都有较大损失。该案具有较强的反面警示教育意义。

二审案件调解难度更大,本案有双重争议焦点:一是不固定工时劳动者和用工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的意外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工亡?调解员应该在充分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首先厘清双方都认同的事实,奠定调解基础,再针对争议焦点,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用心用情用力为职工群众争取更大权益,确保双方心服口服,达成共识,取得更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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