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0"
今天是:
随州市总工会 网站首页 维权案例 查看内容

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2024-1-9 09:36| 发布者: 宁宁| 查看: 3484| 评论: 0

宁某与广水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宁某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汽车货运驾驶员工作,公司认为已为宁某购买了机动车驾驶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就不用再缴纳工伤保险。2021月10月,宁某在驾驶公司货车从青海回程途中发生车祸,致其全身多处损伤,不幸失去右腿,住院治疗近一年,物流公司只支付了住院治疗等费用176559元,相关赔偿部分未解决。

调处过程

2023年8月18日上午,广水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了此案,并根据《劳动法》相关条款及宁某自带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工伤鉴定等证据最终确认劳动关系,出具了劳动仲裁书。下午,广水市“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受理了该起案件,联系到物流公司负责人在网上连线进行调解。

调处结果

2023年8月18日,宁某与物流公司负责人签订调解协议,物流公司支付宁某工伤相关赔偿等费用306559元。物流公司先前已支付176559元,剩余130000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宁某指定银行账户中。

案例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宁某在驾驶公司车辆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故基于该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应由物流公司应担。因此,商业保险承保赔偿范围之外的费用,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州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广水市总工会)

 

版权所有:随州市总工会 主办单位:随州市总工会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地点:随州市迎宾大道108号 | 0722-3593065
鄂ICP备19019675号
建议使用1200*800分辨率

 
返回顶部